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龙湾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生态经济快速发展,决定开发建设总部经济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内外龙湾人互动发展实施意见》(温龙委办发〔2010〕51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温龙委发〔2010〕79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园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即总部企业,是指以投资或授权等形式在龙湾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研发、营销、信息等职能的总机构或境外跨国公司在龙湾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包括现代商贸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建筑和房地产业、科研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
第三条申请入园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现代商贸服务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本条所涉的税收指国税、地税征收的税额,包括出口企业免、抵、退,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建筑和房地产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质在三级以上;建筑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房地产业近三年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国际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确定入园单位时予以优先。
(五)境外投资企业(商)、侨商、科研机构、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新兴产业等如需入园,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入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入园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的设立总部及授予其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企业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的企业近三年来年度财务报表、纳税情况报告。
(五)入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境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其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材料。
所有提供的材料应该真实可靠。一旦发现材料有虚假现象,则予以取消入园资格。
第五条入园程序
(一)意向入园的企业向所在的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推荐。
(二)申请企业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审核,再由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按照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企业入园资格与面积大小。最后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入园。
(三)区内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制造类企业鼓励注册贸易性公司入园,三产类企业可以直接入园,原则上不得改变企业主体与股份结构。如确需改变企业股份结构的,经审批后注册的新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应保持不变,且新公司中原申请企业的股东股份不得低于50%。
(四)区外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龙湾或在龙湾区辖区内按规定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新注册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应保持不变,新注册企业的股份中原申请企业股东股份不得少于50%。
(五)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根据科学合理原则按行业或区域组建成联合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竞拍。每家企业只能进驻一幢大楼,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楼层。
(六)入园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5000元/平方米。
第六条规划选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首批总部经济园,包括中心区G地块、原不锈钢市场地块和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块,占地约300亩,规划建设16幢总部大楼,总建筑面积达4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40亿元。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分块开发,逐块推出。
第七条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按商服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地价适当优惠。投资主体竞得土地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并使用。